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9日向社会公布了首批具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资格的104家医疗机构名单。从6月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开始缴费,7月起参保居民即可在这些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费用报销。
据了解,西安市自2007年启动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参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西安市城镇居民有180万人,自6月份城镇居民医保开始进入缴费阶段。根据“本月缴费下月享受”的原则,6月份已经缴纳费用的城镇居民,从7月份开始便可享受就医报销政策。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宣传西安市居民医保政策,设立居民医保专用服务及结算窗口,将就医程序、结算办法及注意事项向参保居民公布,引导参保居民就医。
另外,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科学用药、有效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参保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严格执行居民医保住院病种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推诿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应及时办理参保居民住院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常深入住院部各科室进行检查,核对就医者身份,发现有身份不符的,应及时纠正。
医保可报销范围
1.住院的医疗费用。
2.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
3.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4.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医保不可报销范围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住院除外)。
2.因交通、医疗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4.在国外或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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